臺北市106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公告
一、 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二)臺北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入園辦法。
二、
公立幼兒園
(一) 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附幼):計有133園。
(二)
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市幼):計有14園。
(三)
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國立):計有2園。
三、 招生對象:設籍本市(須出示戶口名簿)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學區劃分以居留地址為準)之2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適齡幼兒」,且須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惟不包括父母依民法1092條書面委託之監護人)共同設籍於同一戶。
(一) 3-5歲班:以先招收5足歲幼兒為主,再依序招收4、3足歲幼兒。
(二)
2歲專班:設有2歲專班幼兒園,應專班專收2足歲幼兒。
四、
招生年齡
(一) 2足歲:民國103年9月2日至民國104年9月1日出生者。
(二)
3足歲:民國102年9月2日至民國103年9月1日出生者。
(三)
4足歲:民國101年9月2日至民國102年9月1日出生者。
(四)
5足歲:民國100年9月2日至民國101年9月1日出生者。
五、
招生名額
(一)
依各校(園)核定班級總數計算,3-5歲每班以30名為限,得混齡編班;2歲專班,每班以15名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二)
各校(園)扣除原園直升幼兒及經安置之身心障礙幼兒(含減收名額)後,其餘名額開放招生登記。
(三)
各校(園)經鑑定安置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每園依普通班級數計算,每班以招收1名為原則),每招收1名身心障礙幼兒,其核減幼兒人數,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減收人數辦理。另2足歲身心障礙幼兒以優先安置特教學校學前部為原則。設有特幼班之招生,另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相關規定辦理,設有特幼班級之學校名單(詳如附件3-1)。
(四)
各階段招生缺額原則上於前一階段抽籤結束當日晚間7時公告於各公立幼兒園門首與網站及本局網站。
六、
招生資格及方式(詳如表1)
(一)
各校(園)一律採「登記申請」方式辦理,不得採用測驗、口試或任何類似考試及成績審查等方式辦理招生,並就申請案採抽籤方式辦理。
(二)
原園直升:105學年度已就讀各校(園)之2至4足歲幼兒,可原園直升。
表1各階段3-5歲班、2歲專班登記、抽籤、報到時間及學區限制一覽表
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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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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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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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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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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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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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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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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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設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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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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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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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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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暨
5足歲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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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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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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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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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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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足歲不利條件幼兒(詳如表2)。
5足歲優先錄取幼兒: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5足歲幼兒;國(市)立大學及其附屬(設)學校、公立國民小學或市立幼兒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5足歲子女;父或母一方為新移民之年滿5足歲幼兒。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國小1、2年級之5足歲幼兒。
5足歲一般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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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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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足歲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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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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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足歲不利條件幼兒(詳如表2)。
2足歲優先錄取幼兒: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2足歲幼兒。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之2足歲幼兒。
2足歲一般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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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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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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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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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足歲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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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第1階段未錄取之3-5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憑優
先入園卡)。
5足歲一般幼兒。
4足歲優先錄取幼兒: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4足歲幼兒;國(市)立大學及其附屬(設)學校、公立國民小學或市立幼兒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4足歲子女。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之4足歲幼兒。
x4足歲一般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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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
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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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足歲幼兒
|
╳
|
╳
|
─
|
╳
|
第1階段未錄取之2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憑優先
入園卡)。
2足歲一般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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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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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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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歲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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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足歲幼兒(含3足歲保留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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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第1階段未錄取之3-5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憑優
先入園卡)。
5足歲一般幼兒。
4足歲一般幼兒。
x3足歲幼兒(含保留名額):
A.3足歲優先錄取幼兒,錄取名額為開放3足歲
幼兒缺額之1/3為限: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3足歲幼兒、國(市)立大學及其附屬(設)學校、公立國民小學或市立幼兒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3足歲子女。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之3足歲幼兒。
B.3足歲一般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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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足歲一般幼兒登記後之缺額,併入3足歲保留名額,供3足歲幼兒登記抽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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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
登記申請應備文件:戶口名簿(足資證明幼兒與父母一方、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設籍本市,且共同設籍
同一戶);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須出示護照或居留證正本(學區劃分以居留地址為準)。
2.
第3胎 (含)以上兒童證明卡(樣本如附件1-1)。
3.
優先錄取資格:家有3胎(含)以上之幼兒、父母一方為新移民之年滿5足歲幼兒、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者,設有排富限制,符合該資格者需檢具父母雙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104
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核定通知書(樣本如附件1-2)。
4.
教職員工子女優先,限就讀其父母所任職之校(園),須出示其所任職之學校在職(服務)證明。各校(園)編制內教職員工以106年8月1日在職者為準。
5.
「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其兄姊身分認定限「原園直升幼兒」,或「新學年度就讀該國小
1、2年級者」。
6.
以家有兄姊就讀該國小1年級身分優先登記者,需檢附106學年度該國小新生入學報到通知單及切結書(切結書格式詳如附件2-3)。
7.
家長參觀週:配合招生作業期程,各校(園)於5/17~5/23週間彈性規劃家長參觀活動。
|
(三)
第1階段(優先入園、5足歲一般入園暨2足歲一般入園)
1.
日期:106年5月24日(三)
2.
時間:
(1)
登記: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整
(2)
抽籤:下午2時
(3)
報到:下午2時至4時
3.
入園資格及順序

(1)
設籍本市(原住民及經政府機關安置本市之幼兒除外)之2-5足歲不利條件幼兒(詳如表2)。
(2) 5足歲幼兒。
(3) 2足歲幼兒。
(4) 具上述資格者於招生名額及入園登記日期內,依學區限制持戶口名簿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市公立幼兒園申請入園登記,逾時視同放棄 (2歲專班、14所市立幼兒園及未設公立幼兒園學校,不限學區)。
表2 優先入園之2-5歲不利條件幼兒資格及應檢具證件一覽表
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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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入園資格
|
應檢具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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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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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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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戶口名簿
u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樣本如附件1-1)或當年度審核通過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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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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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戶口名簿
u
社會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卡(樣本如附件1-1)或當年度審核通過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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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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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鑑輔會核發之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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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符合優先入園資格之身心障礙幼兒須依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規定辦理【詳情請洽臺北市南區特教資源中心。電話:8661-5183轉70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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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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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戶口名簿(「現住人口+詳細記事」或「現住人口+非現住人口+詳細記事」)(得免設籍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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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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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戶口名簿
u社會局核發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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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監護人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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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戶口名簿
u父、母或監護人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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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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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安置於本市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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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得免設籍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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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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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家庭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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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戶口名簿
u社會局核發之危機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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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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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且就讀同一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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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戶口名簿
u兄弟姊妹經鑑輔會核發之學前身心障礙幼兒鑑定安置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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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兄弟姊妹身分認定限「原園直升幼兒」及「當學年度身心障礙優先入園之新生」,不含「當學年度原園應屆畢業升該國小1年級新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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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錄取順序:依優先入園資格順位錄取,並以抽籤方式決定錄取與備取順序,錄取順序如下:
(1)3-5歲班
先錄取5、4、3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次錄取5足歲具優先錄取資格之幼兒: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5足歲幼兒;國(市)立大學及其附
屬(設)學校、公立國民小學或市立幼兒園該校(園)編制內現職教
職員工之5足歲子女;父或母一方為新移民之年滿5足歲幼兒。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國小1、2年級之5足歲幼兒。
如仍有缺額再錄取5足歲一般幼兒。
(2)2歲專班
先錄取2足歲不利條件幼兒。
次錄取2足歲具優先錄取資格之幼兒: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2足歲幼兒。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之2足歲幼兒。
如仍有缺額再錄取2足歲一般幼兒。
5. 本市7所公立國民小學(民生、金華、永建、實踐、胡適、天母、三玉)未附設幼兒園,其所屬學區內之幼兒可依年齡不限學區至本市各公立幼兒園辦理登記;本市各公立幼兒園設有2歲專班者,不限學區招收2足歲幼兒。
6. 偏遠地區學校(文山區-指南;士林區-平等、溪山;北投區-湖山、大屯、泉源、湖田等7所)學區內5、4、3足歲幼兒應於第一階段登記,倘有缺額於第二階段提供學區外幼兒登記。
7. 經參加第1階段優先入園登記未錄取之不利條件幼兒,憑優先入園登記卡於第2、3階段招生登記時間,不限學區至其他幼兒園登記,各校(園)應優先錄取。
(四) 第2階段(4足歲一般入園)
1.
日期:106年5月25日(四)
2.
時間:
(1)
登記: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整
(2)
抽籤:下午2時整
(3)
報到:下午2時至4時整
3.
入園資格

設籍本市之5、4足歲及2足歲幼兒,於招生名額及登記日期內,無學區限制,持戶口名簿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市公立幼兒園登記申請,逾時視同放棄。
4.錄取順序:依5、4足歲年齡順序錄取,並以抽籤方式決定錄取與備取順序,錄取順序如下:
(1)3-5歲班
先錄取第1階段登記未錄取之3-5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憑優先入園
卡)。
次錄取5足歲一般幼兒。
次錄取4足歲具優先錄取資格之幼兒: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4足歲幼兒;國(市)立大學及其附屬(設)學校、公立國民小學或市立幼兒園該校(園)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4足歲子女。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之4足歲幼兒。
x如仍有缺額再錄取4足歲一般幼兒。
(2)2歲專班
先錄取第1階段登記未錄取之2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憑優先入園卡)。
如仍有缺額再錄取2足歲一般幼兒。
(五)
第3階段(3足歲一般入園,含3足歲保留名額)
1.
日期:106年5月26日(五)
2.
時間:
(1)
登記: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整
(2)
抽籤:下午2時整
(3)
報到:下午2時至4時整
3.
入園資格

設籍本市之5、4、3足歲幼兒,於招生名額及登記日期內,無學區限制,
持戶口名簿及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市公立幼兒園登記申請,逾時視同放
棄。
4.
錄取順序:依5、4、3足歲年齡順序錄取,並以抽籤方式決定錄取與備
取順序,錄取順序如下:
(1)先錄取第1階段登記未錄取之3-5足歲不利條件幼兒(憑優先入園卡)。
(2)次錄取5足歲一般幼兒。
(3)次錄取4足歲一般幼兒。
(4)再錄取3足歲幼兒。5、4足歲幼兒登記後之缺額,併入3足歲保留名額,供3足歲幼兒登記抽籤。
先錄取3足歲具優先錄取資格之幼兒,名額為開放3足歲幼兒缺額之
1/3為限。
順位一:家有3胎(含)以上之3足歲幼兒;國(市)立大學及其附
屬(設)學校、公立國民小學或市立幼兒園該校(園)編制內現職教
職員工之3足歲子女。
順位二: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之3足歲幼兒。
再錄取3足歲一般幼兒。
七、其他注意事項及補充規定
(一)
優先入園之審核
1.各校(園)辦理優先入園應查驗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出具有效期限內相關資料。
2.優先錄取資格:家有3胎之幼兒、父母一方為新移民之年滿5足歲幼兒、家有兄姊就讀該園或該國小1、2年級者,設有排富限制,符合該資格者需檢具父母雙方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104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核定通知書。
(二)
放棄原園直升之幼兒,若至其他幼兒園就讀,需重新登記,並參加抽籤。
(三)
登記
1.每位幼兒限登記1園,非經切結放棄不得於第2園登記,違反規定者,取消其所有錄取資格,備取不在此限。
2.已錄取之幼兒未於規定時間內報到,視同放棄錄取。
3.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受理登記。
4.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幼兒未於規定時間內登記,視同放棄優先資格。
(四)
電腦抽籤(均需全部抽完)
1. 各校(園)於登記截止後,應辦理抽籤作業。
2. 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報名,須分開登記,惟電腦抽籤時以「一籤」或「多籤」方式抽出,由家長自行決定。
(五)
報到:各階段錄取之幼兒如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六)
備取與遞補
1.
逾時未辦理報到者,以棄權論,應由備取幼兒依順序遞補至額滿為止,惟符合優先入園順位1至4之不利條件幼兒、5足歲幼兒,得依序優先遞補。
2. 已報到之幼兒未依期限繳回繳款單時,以棄權論,並依備取順序遞補。
3. 備取順序,依5、4、3足歲分齡及各該階段登記抽籤順序依序遞補。
(七) 登記申請本市公立幼兒園證明文件如有偽造、變造或出具不實之情事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溯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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